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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09-10-11)  浏览人数:3893

    一、 工商局企业股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向经管局提交申请、章程、组织结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制度,加以备案并领取“合作社成立通知书”


要求:五个以上成员;


注册资本一万元以上;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组织结构;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住所。


三、 持“合作社成立通知书”到工商局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成员共同出具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符合规范的章程;


4. 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明;


5.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住所证明;


8. 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时应持相关部门的许可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自然人成员在登记中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时,除向登记机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户口本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时,无法提交住所房产证明的,由住所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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