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县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其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全县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其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受理对县直单位、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申诉;
四、协调、检查、督促县直单位、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本区域的行政效能问题;
五、对县直单位、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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