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调查;
三、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四、责成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并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给予被投诉人诫勉谈话、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
六、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被投诉单位发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建议书》,督促整改,限时解决;
七、对涉嫌违反纪律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后移交行政监察部门或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处理;
八、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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