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中心一般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需要审查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属于受理范围且有事实依据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暂不受理的,应告知不受理理由。
三、对于来访、来电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受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于来信、传真、网上投诉,要逐件阅收、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有关程序处置。
四、对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的投诉,以及其他超越投诉中心的职责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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