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中心对县直单位、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投诉中心认为县直单位、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对所办投诉件和转办的投诉事项没有调查清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中心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实施责任追究。
三、投诉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以适当方式定期通报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办理及典型个案处理情况。
四、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应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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