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受理
对于一般投诉件,投诉中心受理人员应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卡》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对涉及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侨胞的投诉,以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的投诉,由受理人员填写《行政效能重要投诉请示卡》,经中心负责人签注意见,呈报主管领导阅批后办理。
二、投诉处理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可以采取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移交办理和暂存的形式处理投诉件。
对于情节比较简单的投诉件要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对转办的投诉件,有关单位和乡镇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必须直接办理,不得再转办;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按照中心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示移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投诉内容不具体或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暂存、备查。
三、投诉答复
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投诉中心要进行登记,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归档,有领导批示的要经领导审核。属署名投诉的,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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