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员单位行为,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条 树立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反对和抵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不诋毁竞争对手、不散布虚伪事实、不扰乱市场秩序、不损害他人权益。
第四条 维护同业合法权益,兑现各项承诺,杜绝非法经营、相互压价、争抢工人、恶意拖欠货款等行为。
第五条 严格质量管理,不伪造或冒用他人商标、标识和标志,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以次充好。
第六条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杜绝使用童工、拖欠工资、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纳税,不做假帐。
第八条 会员单位之间遇有经济纠纷,应通过协会协商、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查。经调查属实后,报请理事会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罚:
㈠ 口头警告;
㈡ 内部通报;
㈢ 公开曝光;
㈣ 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协会牵头进行同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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