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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玻璃器皿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祁县玻璃器皿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照相关团体组织的做法,结合祁县玻璃器皿企业具体情况和本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考虑到工作成本等因素,特制定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本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三条 按会员的性质,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元;
    (二) 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
    (三)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0元。
    第四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 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用于编辑和印发协     会刊物等;
    (二) 开展行业和协会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协会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服务;
    (三) 召开研究探讨或决策本会改革、发展与建设的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等;
    (四) 开展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等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五) 举办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为会员培训人才,交流经验和对外合作、开拓市场等服务;
    (六) 协会的日常办公费用等;
    (七) 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 协会要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二) 会费要单列帐户,专储专用,不得转借或挪作协会以外的事务使用。
    (三) 要制定会费规章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确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 年终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换届选举时向会员作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提交收支情况。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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