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中 市 物 价 局
晋 中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价费字[2008]106号
转发山西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并遵循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8]61号)第七条及《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方式的通知》(晋财库[2008]33号)第二条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及县(市)人防办依法受理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事项审批,并依法同步收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榆次区人防办、晋中开发区人防办不得再受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并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原核发给榆次区人防办、开发区人防办的《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负责收回;易地建设费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并上交市财政局。
各县(区、市)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的一系列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及收缴管理工作,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不得批准减免缓收。
晋中市物价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发布时间:2014-8-8、修改时间:2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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