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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实施意见


(晋人防办字【2013】84号)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和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组织和实施 
     1、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2、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作为主管部门参加并对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内容及过程实施监督。
    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基本认可;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专项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
    6、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完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9、人防办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认可。
    三、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申报
    1、人防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2、人防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等验收资料后进行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书的回复》:经审查符合竣工专项验收条件要求,准予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专项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接到人防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的回复后,应提前告知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四、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建设情况;
    2、质量监督机构汇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防护设备定点厂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中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4、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验收组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防护(防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6、验收组发表检查意见,分别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及其它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
      五、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1、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认可。
     2、专项验收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内容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供《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用表》、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及工程竣工设计文件等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备案资料审查合格确认无误后,签发备案认可文件。
    七、人防工程的质量认定和管理
     1、专项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竣工备案的人防工程,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发《人防工程认可书》。
    2、经验收合格并颁发了《人防工程认可书》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应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对地下商场和地下停车场等人员和车辆集中的场所,建设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工程的显著位置给人民防空宣传专栏留有位置,位置大小根据人民防空宣传内容的要求确定。
        3、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与人防主管部门签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在平时使用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
       
    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2、人防工程竣工资料整理装订目录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用表
    4、人防工程备案用表
    5、人防工程认可用表
    注:由于网站技术原因,各单位如需要下载表格,可到省人防办网站下载。下载地址: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工程建设
    http://www.sxsrf.gov.cn/html/ywzc/07102013/1407.html
   


(发布时间:2015-5-20、修改时间: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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