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嚷、噪声、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县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四)协助上级环保部门承担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六)调整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全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负责承办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工作,参与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参与环保设备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制定全县环保产品发展的意见;负责环境学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和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县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发布时间:2009-12-21、修改时间: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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