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
4、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批;
5、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
6、(大气、水体)排污许可证发放;
7、(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9、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噪声活动审批;
10、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审批;
1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
12、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09-12-20、修改时间: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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