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概况简介|通知公告|动态信息|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政风行风建设 |群众路线|权责清单|联系我们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二)消毒制度
    1,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剂种类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2、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畜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3、强化随时消毒。在出现个别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的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4、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畜(禽)出栏后,应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5、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畜(禽)。
    6、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以防蚊、蝇孪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三)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程度,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生产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2、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3、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的畜(禽),应在病愈、体弱康复和到免疫年龄、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牲畜口蹄疫免疫,孕畜怀孕后头1个月及牛临产前3个月、猪(羊) 临产前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进行补免。犊牛满4月龄,羔羊满2月龄,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工作、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口蹄疫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4、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冻融使用。油佐剂或水剂苗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下保存。冻干疫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5、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畜(禽)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畜(禽)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畜(禽)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6、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四)检疫与疫病监测制度
    l、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畜(禽)必须经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畜(禽)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出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
    2、跨省调入奶牛应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运。拟调运的奶牛必须经调出地产地检疫临床健康,口蹄疫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结核、布病检疫阴性。
    3、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畜(禽)群进行定期检查,观察畜(禽)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因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4,定期对畜(禽)群主要疫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的制定,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五)疫情处置制度
    1、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2、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五、规模养殖场(小区)的记录要求
    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体系。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畜禽的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发布时间:2014-6-11)





本站系3948共享网子站由3948共享网搜集维护  

晋ICP备06004323号    联系电话:5280705  邮箱:qxxmjbgs12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