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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2015年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为增强安全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饲料生产企业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等安全知识培训。
    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企业要积极购置仪器设备开展安全自检工作。
    七、要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安全标识。
    八、严格遵守饲料生产企业八项禁止:
    1、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外的任何物质,以及农业部明令禁用的物质生产饲料。
    2、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
    3、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5、禁止与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生产企业建立委托生产关系。
    6、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7、禁止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8、禁止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问题乳粉”、“地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九、严格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建立并做好各项记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各项措施,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安装有粉尘防爆预警装置和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要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专用使用地和贮存库,车库、库房等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或粉尘爆炸的一切隐患;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保管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企业中各种设备和机具不能超负荷和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要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加固、更新;企业中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祁县畜牧兽医中心


(发布时间: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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