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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屠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屠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屠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本企业已经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并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火灾防范、机械事故、安全用电、液氨使用等安全知识培训。
    五、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员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六、配置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等安全标识。
    七、企业冷库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要具备合格证。制冷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屠宰加工场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企业冷库内存放的畜产品必须做到有相关质量安全保障手续,不存放无正常手续和质量安全无保障的产品。
    十、按规定要求做好“瘦肉精”自检,自觉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绝不添加违禁添加物,保证产品品质安全。
    十一、禁止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十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使用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制冷设备要具备合格证并定期维护保养,同时对运行隐患及时检修维护;使用液氨制冷的屠宰企业要突出液氨管道、阀门等关键点的检查检测;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屠宰车间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加固、更新;企业中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十三、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抓好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弄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凡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祁县畜牧兽医中心
   


(发布时间: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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