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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明白卡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明白卡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明白卡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明白卡
   
    一、不准添加国家禁止的“瘦肉精”、三聚氰胺、人用药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等。
    二、严格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并向购买企业索证索票;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畜禽从停止给药到出售的间隔时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调入和销售记录、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
    四、坚持病死畜禽不出场,必须报告村委会和畜牧信息员,通过畜牧部门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粪污不得直接排放到场外,必须通过堆肥场、化粪池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场户圈舍要定期检查,对于陈旧危房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如饲料库、干草库等要严禁烟火,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养殖场电气设备和线路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要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要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要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备案。
       七、法律责任
    1、凡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凡使用违禁药品和人用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1—5万元罚款。
    3、凡不执行休药期制度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0万元罚款。
    4、凡未建立和保存养殖档案的,按照《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5、凡擅自处理病死畜禽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凡出售各类死畜禽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货值1—5倍罚款,造成食品安全影响的,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祁县畜牧兽医中心


(发布时间:2015-2-10、修改时间:20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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