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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畜牧兽医中心资金报账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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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畜牧兽医中心资金报账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报账是指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中央、省、地(市)、县用于农业项目的财政资金和项目村自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负责办理财政资金的拨借手续及报账资金的检查、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 畜牧兽医中心设立资金报账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按照国家《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单位要具体做好资金报账的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账。
第七条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并尽量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二章 报 账 程 序
第八条 对实行承包的单项工程,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竞标后签订工程合同,并填制单项工程预算表。
第九条 对小型工程,承包单位垫付一定的自有资金完成工程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畜牧兽医中心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出具税务发票,畜牧兽医局予以报账付款。
第十条 对大型工程,由承包单位按工程进度做出分期用款计划,畜牧兽医中心审核后,承包单位开具预付工程发票,畜牧兽医中心分期拨付。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出具决算报告。畜牧兽医中心组织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对统购物资,验收入库后支付材料款,并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半年或一年后质量无问题付清余款。对统供物资,通过领料单拨付物资。
第十二条 对自营工程除不签订工程合同外其余同上。
第十三条 对承包工程拨付款项时,要扣取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不合格工程的维修、养护,半年到一年后对剩余资金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后,由畜牧兽医中心填制工程移交表,进行产权移交。
第三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六条 自营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十七条 祁县畜牧兽医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畜牧兽医中心要委托审计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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