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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制度



 

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分管环卫、城管的副局长;城区环卫所、乡村环卫所、城中村环卫所所长、副所长,市容监察管理大队大队长,法制股股长,综治股股长。
    二、巡查内容:所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否到位,有无存在垃圾杂物未清扫未清运、路面未保洁及果皮箱、交通隔离带未定期清洗的问题,有无存在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乱搭乱建、乱堆乱倒、乱扯乱挂、乱贴乱写、乱抛乱撒的问题,有无自行车乱停乱放和小广告未清理的问题,有无清扫保洁人员、公厕管理人员、市容监察人员、自行车管理人员、小广告清理人员缺岗、脱岗或在岗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有无各单位、各门店、各住户“门前三包”工作不落实和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巡查次数:分管副局长每周至少巡查两次;其他人员每天至少巡查两次,具体巡查时间和方式由分管副局长确定。要整合巡查力量,避免多头巡查,提高巡查效果。
    四、巡查要求:巡查须有记录,注明巡查时间、路径和发现的问题、处置结果等情况。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由办公室统一配发和收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同时,对擅自缺岗者罚款50元,擅自脱岗者罚款20元,在岗工作不到位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及以后每次罚款20元,问题严重的予以辞退。对问题多发的组(中队)以及所(股、大队),要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的方式,追究组长(中队长)以及所长(股长、大队长)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4-3-27、修改时间: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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