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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环卫局关于印发《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祁县环卫局关于印发《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试行 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各所(大队、中心):
    现将《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12月11日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根据《祁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祁办发[2015]4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党总支是本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各党支部是本党支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局党总支班子成员,按照县环卫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和要求的通知》(祁环卫发[2015]10号)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履行相应责任;各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履行相应责任。局党总支、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责任追究事项。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对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局党总支和各党支部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不重视,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三)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机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未及时整改、有效落实的;
    (四)未结合实际定期研究本局、本党支部及分管的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时解决重要问题,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的;
    (五)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未及时就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报告请示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
    (六)未全力支持所属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未主动接受同级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的;
    (七)未按照“六权治本”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存在明显制度漏洞或者监督乏力的;
    (八)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失、不敢担当,致使本局、本党支部以及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
    (九)未定期听取同级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明显漏洞采取措施、推动解决、有效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十一)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严格,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本局、本党支部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三)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隐瞒不报、拖延不查的;
    (十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纠正问责的;
    (十五)对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十六)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七)领导和支持同级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八条  局党总支和各党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定期听取同级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汇报,未针对分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和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工作时,未能坚持原则发表负责任的意见,致使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缺失、不敢担当,致使本局、本党支部及分管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
    (五)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六)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严格,对违纪行为发现不及时、态度不鲜明,查处不力的;
    (七)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甚至隐瞒不报、袒护包庇,或者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中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
    (八)未定期与同级班子成员和分管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的;
    (九)对重要信访件不批示,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问题激化,案件久拖不决或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十一)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本局、本党支部和分管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二)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在民主生活会、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报告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未及时亲自就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示的;
    (十三)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十四)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的;
    (十五)领导班子或者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党支部委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二)未根据要求落实“一岗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在集体研究工作时,未能坚持原则发表负责任的意见,致使集体决策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缺失、不敢担当,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六)对分管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甚至隐瞒不报、袒护包庇,或者在上级查办案件中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
    (七)未定期与本机构、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谈心谈话的;
    (八)荐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出现较大问题的;
    (九)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坚决、不严格,对违纪行为发现不及时、态度不鲜明,查处不力的;
    (十)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本机构、本单位人员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一)未按时如实向上级以及在民主生活会、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报告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未及时亲自就本机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十二)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十三)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导致问题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本机构、本单位和本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局党总支、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二)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未严格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局同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局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五)对局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局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六)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局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七)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局同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信访件不按要求办理,或者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不积极配合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作风建设和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未按照要求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的;
    (十)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出现失泄密问题,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
    (十一)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十二)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三条 需要对局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局长、副局长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纪政纪责任和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祁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上级有关机关和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需要对各党支部领导班子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由局党总支纪检委员和局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经局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需要对各党支部委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由各党支部纪检委员或者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提出建议,经各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局党总支报告。
    第十六条  需要对各党支部委员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局党总支会议或者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的组织或者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引咎辞职和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纳入本人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根据《祁县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祁办发[2015]4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级监督,主要是指局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内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及局纪检监察室对局党总支的监督。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扎实推进“六权治本”,以教育、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把同级监督贯穿于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生活交际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同级监督贯彻依纪依法、突出重点、合力监督的原则。
    (一)依纪依法原则。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坚持实事求是,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不正当活动。
    (二)突出重点原则。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突出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等班子成员的监督,从源头上堵塞腐败漏洞。
    (三)合力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手段,切实加强监督制约。
     第五条  局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均负有同级监督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互相进行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劝诫和帮助。局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局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是否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主要是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党和国家的形象、党的团结统一等情况;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工作部署等情况;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局党总支的重大决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
    第七条  是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财经和廉政纪律,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否自觉维护局党总支的团结和权威,讲原则,讲正气,讲大局,班子成员合作共事,互相协助。
    第八条  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重点是局党总支班子领导、执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全局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等情况;局党总支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履行责任、当好廉政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等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股级干部负监督责任,以及带头廉洁从政和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情况。
    第九条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规定,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
    第十条  是否自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是否存在公款吃喝玩乐、超标招待、公款旅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变相使用公车等现象。
    第十一条  是否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否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大型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事项。
    第十二条  是否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分管直管的机构、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廉政常规约谈、随机约谈、问题约谈,是否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
    第十三条  是否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独断专行、拨人情款、以权谋私等情况。
    第十四条  是否坚决抵制“四风”,所直管分管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等现象。
    第十五条  是否在“八小时”之内和之外,在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清廉形象,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和守纪律,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  “一把手”对局党总支班子成员的监督。(一)加强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接待处置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督促检查,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严格签字背书。与班子成员签订责任书,把每名班子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清单式”列入责任书内,并“签字背书”,作为约谈、监督和考核的重点内容加以落实。
    (三)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经常与班子成员沟通思想。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半年对班子成员进行一次约谈,督促履行好“一岗双责”;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与班子成员适时约谈,指出其存在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就分管领域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
    (五)主动以多种形式对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
    第十七条  局党总支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一)监督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在议事中,“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态,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班子成员要结合职责分工,立足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要求,客观负责地就问题不足、意见建议、措施办法等建言献策,积极表明立场观点。
    (二)监督“一把手”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领导班子分工中,“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一把手”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班子成员要积极承接分管事项,定期向“一把手”或者领导班子汇报情况。
    (三)严格“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办法,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班子成员通报反馈;班子成员应及时指出重大决策执行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的工作,又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
    (五)实行年度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制度。“一把手”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提交或者现场报告“四述”落实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阅评议或者质询评议。班子其他成员在单位开展“四述”活动,接受局党总支和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对象代表的质询和评议。
    (六)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以及“八小时外”生活圈、交际圈情况,应如实向局党总支会议和“一把手”请示汇报。班子成员互相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应向局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涉及本人的除外)报告。
    (七)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承诺和公开制度。班子成员每年对个人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及时说明,对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对个人上述情况定期自查自评,向局党总支作出承诺和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局党总支纪检委员对局党总支班子的监督。(一)实行同级约谈。纪检委员每半年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约谈,主要听取约谈对象的履责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建议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现班子成员出现违规违纪苗头时,第一时间向“一把手”报告,并会同“一把手”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
    (二)实行同级函询。发现同级班子成员在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的问题时,可以视情况初核或者通过函询向其了解核实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
    (三)实行同级备案。指派有关人员列席局党总支会议和局务会议,跟踪参与重要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中期讨论和后期检查,记录班子成员的发言和最后决议形成情况。特别是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详细记录分管领导、纪检委员、“一把手”的表态发言,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监督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实行同级检查。每季度对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集体决策范围,是否有违反决策程序行为,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同时,每年要对班子成员的贯彻落实情况及个人廉洁自律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五)实行同级述纪述廉述作风述主体责任。每年组织班子成员在单位开展“四述”活动,接受局党总支和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对象代表的质询和评议。“一把手”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提交或者现场报告“四述”落实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阅评议或者质询评议。
    (六)实行同级质询评议。纪检委员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班子成员在“三重一大”决策方面存在问题时,组织召开专题质询评议会,对其进行现场质询和评议。
    (七)健全线索初步调查处理机制。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向纪检委员备案,纪检委员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检委员根据相关线索发现班子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班子相关成员;需要问责的,可向局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涉及局党总支书记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八)抓好重大事项程序性监督。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局党总支“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监督。对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根据局党总支议事决策规程,对局党总支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进行监督。对重大决策执行进行监督,将同级监督贯穿局党总支决策的全过程,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通过一定形式,跟踪参与决策前的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程序。
    (九)实施年度廉洁履责评估工作。每年对班子成员年度廉洁履责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与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个人推优和廉政意见征询进行“双挂钩”。
    (十)建立监督报告制度。纪检委员对监督过程中发现局党总支及其成员在决策研究、决策执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涉嫌存在问题的,可以形成书面监督建议报局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对问题的纠错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十一)实行监督成果“双存档”。把对每名班子成员的监督建议报告书和年度廉洁履责评估报告进行“双存档”,把监督的结果如实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十九条  班子成员要充分信任、理解和支持同级监督工作,在强化监督的同时,不影响创造性、积极性的发挥,做到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鼓励、监督与提高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要支持纪检委员及局纪检监察室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促其有效行使检查、监督职权。
    第二十一条  班子成员要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经常交换意见,相互警示,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有矛盾相互回避、有问题相互遮掩。
    第二十二条  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理论学习,加强作风建设,积极践行“三严三实”,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积极参加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拧紧总开关,提升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抵制歪风邪气。
    第二十三条  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挥正确的政治导向作用,科学决策的核心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要把政治纪律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加以遵守和维护,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不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不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不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不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局党总支对存在这些问题的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引起注意和警觉,及时提醒、批评、制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支部及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的同级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全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约谈工作针对性、严肃性和实效性,实现约谈工作全覆盖和常态化,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和早纠正,根据《祁县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祁办发[2015]4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约谈,是指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推进工作、及时提醒警示、严肃告诫整改,由局党总支部、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所管理、监督的党员及非党股级干部,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机构、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以上率下、分层覆盖的原则;坚持常态约谈、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者投诉举报人员。
   
    第二章  约谈种类
    第六条  约谈一般分为常规约谈和专项约谈。
    (一)常规约谈,是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年度任务计划等要求定期开展的约谈,以及特定工作任务开展前后所必须进行的约谈。主要包括定期约谈、岗前约谈和岗后约谈。
    定期约谈是指约谈人重点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定期与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局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每年至少约谈局党总支班子成员两次,至少约谈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次;各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每年至少约谈本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所属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两次;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本机构、本单位党员干部两次。约谈人主要听取约谈对象的履责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议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约谈对象提出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
    岗前约谈和岗后约谈是指在相关人员岗位、职务调整前后,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与被调整人员进行的约谈,达到沟通思想、强化指导、严格要求、促进团结的目的。
    (二)专项约谈,是指为应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特定问题和事项,或者根据有关线索信息和投诉举报,对特定对象进行的约谈。
    第七条  约谈按照性质可分为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
    (一)提醒约谈,是指为传达贯彻上级或者本级重要决策部署和精神要求,了解约谈对象的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机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等情况;提醒约谈对象深刻吸取近期本地、外地发生的违反党纪党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事件的经验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二)警示约谈,是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者所在党组织和机构、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的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是指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察管理、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约谈对象自身或者所在党组织和机构、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或者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开展的规诫性教育谈话。约谈人要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限期整改。
    第八条  约谈根据对象数量可分为单独约谈和集体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单独约谈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常规约谈是基础约谈,必须按时间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约谈为强化约谈,视情况需要随时开展。各约谈方式要灵活运用,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章  约谈对象
    第十条  约谈要落实分层分级全覆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约谈的对象:
    (一)局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与局党总支班子成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各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
    (二)各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与本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所属各机构、单位负责人开展约谈。
    (三)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与各机构、单位负责人开展约谈。
    (四)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与本机构、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约谈。
    第十二条  其他约谈的对象
    (一)根据加强同级监督的要求,局党总支、各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应互相开展提醒谈话。
    (二)根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问题导向原则,局党总支和各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及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党员干部职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经发现,立即约谈,并帮助其整改。
    (三)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或者局党总支、各党支部决定的其他约谈对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或者局党总支、各党支部决定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第十四条  常规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常规约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要求,由约谈人亲自负责实施。
    (二)常规约谈应按照要求,制定约谈计划和方案。
    (三)常规约谈应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要求开展,并建立专门的约谈记录。
    第十五条  专项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专项约谈一般由局党总支、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实施,局纪检监察室参与。
    (二)专项约谈应体现及时高效原则,在事件发生或者发现苗头性问题的2日内组织实施。
    (三)专项约谈应拟定约谈提纲,约谈中要聚焦问题,谈清危害,挖深根源,并落实具体监督、整改和问责、追责措施。
    (四)专项约谈情况要及时向局同级党组织书记汇报;属于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求的专项约谈,其情况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
    (四)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传达、不安排、不督促、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本机构、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机构、本单位党风政风行风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多的;
    (七)本机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力,问题较多的;
    (八)对本机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纠正“四风”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一)对本机构、本单位发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二)因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十三)疏于监督管理,直管或者分管的机构、单位和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免于追究党政纪责任的;
    (十四)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十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根据约谈种类要求,确定约谈人、约谈对象和约谈内容、时间、地点,报局同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紧急情况下也可先予电话通知,并保存电话通知记录。
    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书面向约谈人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
    (二)实施约谈
    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对象在约谈记录上确认签字;将约谈记录复印件交由局纪检监察室存档;约谈情况每年年底向局同级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汇报。
    (三)整改落实
    对约谈中要求的整改事项,要制定《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发送约谈对象;约谈对象要对照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约谈人。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向约谈人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严肃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约谈对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5-12-24、修改时间: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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