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概况简介|领导班子|机构设置|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工作制度|工作动态|办事指南|荣誉证书|两学一做|党风廉政|政风行风|清洁示范村|联系我们
祁县环卫局关于印发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考勤管理办法》 的通知



 

祁县环卫局关于印发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考勤管理办法》 的通知

祁环卫发〔2015〕15号

    各股(室),各所(大队、中心):
    我局现行的《考勤制度》、《巡查制度》是去年年初制定并从此执行的,清扫保洁人员履行每日在岗签字手续是从今年5月开始施行的,虽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实现考勤管理全覆盖和痕迹化,持续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务会反复讨论研究,对现行的考勤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和具体的《考勤管理办法》。
    现将《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照执行。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持续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要求》(祁环卫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人社部门委派的公岗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考勤管理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真实准确全面、有据可查、有迹可循的原则。
    第四条 考勤管理主要通过上下班签到签退表、履职签字表、巡查检查记录、工作台账和请假条等载体进行。
    第五条 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的逐月统计和管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的考勤管理进行不定期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根据有关要求立案调查。
        
        第二章 上下班签到签退
        
    第八条 以下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每日上、下班4次签到签退手续:
    (一)局长、分管环卫的副局长,办公室、财务股全体人员,城乡环卫所内勤人员,安监办副主任,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副主任和信息受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机关工作时间,在环卫局传达室签到签退。如因工作外出,必须履行告知手续。
    (二)分管城管、爱卫的副局长,法制股业务人员,市容监察大队、市容综治大队内勤人员,爱卫办全体人员,原则上按照机关工作时间,在城管办(爱卫办)传达室签到签退。如因工作外出,必须履行告知手续。
    (三)行政审批股全体人员,按照政务中心工作要求,在政务中心签到签退。
    (四)业务管理股业务人员,昭馀文化广场管理办全体人员,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时间,在昭馀文化广场公厕管理间签到签退。
    (五)市容监察大队第一中队、第二中队全体人员,按照市容管理工作时间,在昭馀文化广场西广场管理间签到签退。 
    (六)县委政府机关大院服务处全体人员及纪检基地服务人员,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要求,分别在县委政府大院3号楼地下室和纪检基地值班室签到签退;财政局服务人员,按照财政局工作要求,在财政局值班室签到签退。
    (七)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信息采集人员,暂时按照小广告巡查清理工作要求,在市容综治大队签到签退。
    (八)市容综治大队自行车秩序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和小广告巡查清理人员,按照市容管理工作时间,在东风大街铁三局公厕管理间签到签退。
    (九)祁县东站广场全体人员,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时间,在祁县东站广场管理间签到签退。
    第九条 以下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每日上、下班2次签到签退手续:
    (一)城乡环卫所第二、第四分所检查人员,上午班前和下午班后分别在在本分所签到签退。
    (二)机械队夜晚清扫人员,按照作业时间,在环卫局西院门房签到签退;其他人员,上午、下午班前在机械队签到,凭出车单外出作业。
    (三)公厕管理办保洁管护人员,按照公厕开放时间和值守要求,分别在本公厕签到签退。
    (四)垃圾处理管理办顺发垃圾处理公司计量人员和丰泽垃圾填埋场管护人员,按照垃圾受理时间和值守要求,分别在顺发垃圾处理公司计量室和丰泽垃圾填埋场门房签到签退。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的每日签到签退表,直接由办公室于次日(如遇星期六、日和节假日为上班后的当日,以下同)上午8时30分前收回,并管理备案。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和第九条所指人员的每日签到签退表,由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签字后,于每月4日前(如遇节假日为上班后的当日,以下同)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三章 履职签字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每日工作签字手续:
    (一)城乡环卫所清扫保洁人员,在本责任区域内,按照规定次数,在组长或者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单上签字。
    (二)垃圾清运大队垃圾清运人员,在顺发垃圾处理公司计量室,按照清运次数,在计量人员的垃圾计量单上签字。
    (三)环卫市容协管人员,在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单或指定地点的签字表上签字(至少1次),并由本人如实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指人员的出勤情况,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签字后,于每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四章 巡查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履行巡查职责的人员为:业务管理股股长,法制股股长,征费所所长,城乡环卫所副所长(市容综治大队大队长)和分所所长(自行车秩序管理中队中队长),市容监察大队大队长,垃圾清运大队大队长和大队长助理,机械队队长,公厕管理办主任,垃圾处理管理办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要按照每日规定次数和时间要求,就本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巡查。
    (一)每日上午8时前,按照办公场所,分别在环卫局或城管办传达室履行签到手续。每日签到表,直接由办公室于当日上午8时30分前收回,并管理备案。
    (二)在统一制发的《巡查记录本》上,及时、真实、全面地注明每日巡查时间、路径和发现的问题、处置结果等情况。《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由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后,在次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为:城乡环卫所第一、第三分所组长和第二、第四分所检查人员,市容综治大队自行车秩序管理中队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一)城乡环卫所第一、第三分所组长,按照每日至少主街道4次、小街巷2次和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的要求,对本组人员是否在岗、是否穿着工作服、作业是否达标和存在问题,以及协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单》每日一张,经双方签字后,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报送分所所长。
    (二)城乡环卫所第二、第四分所检查人员,按照每日至少古城2次、城中村城边村1次和工作时间不低于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间的要求,对本所人员是否在岗、是否穿着工作服、作业是否达标和存在问题,以及协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单》每日一张,经双方签字后,于当日下班时报送分所所长。
    (三)市容综治大队自行车秩序管理中队检查人员,按照每日4次和工作时间不低于自行车秩序管理时间的要求,对自行车秩序管理和存放管护人员是否在岗、工作情况是否到位和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单》每日一张,经双方签字后,于当日下班时报送中队长。
    (四)以上《检查记录单》,每月分别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签字后,于次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十七条 爱卫办督促检查股人员,日常指导巡查每周下乡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巡查记录本》每月一本,由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后,于次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五章 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征费所副所长(组长)和征费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工作台账:
    (一)工作台帐必须如实记录每人每日的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征费时间、地点、数额和票据领用、现金缴纳,以及参加会议、学习、劳动等情况。
    (二)每日由本人填写,每周由副所长(组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所长,每月由所长审核签字后报送分管副局长,再由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后于次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六章 请假条
        
    第十九条 所有人员有事有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日(包括半日和临时请假,以下同),由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签字;请假两日(包括一日半,以下同),还必须报请分管副局长(局务委员)批准并签字;请假三日(包括两日半)及以上,还必须再报请局长批准并签字。股级干部请假一日,由分管副局长(局务委员)批准并签字;请假两日及以上,还必须报请局长批准并签字。副局长(局务委员)请假,由局长批准并签字,并告知办公室。局长请假,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病请假5日及以上的,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一般人员的请假条及医院证明,在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留存,于次月4日前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股级以上人员的请假条及医院证明,直接交由办公室管理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由本人履行签到签退或签字手续的,任何人不得代签、补签或提前签字。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原因临时不能签到签退或签字的人员,必须提前履行告知手续,并委托他人在签到签退表或签字表内注明事由。
    (一)一般人员告知本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
    (二)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告知分管副局长(局务委员);
    (三)副局长(局务委员)告知局长;
    (四)局长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 对既没有工作原因并履行告知手续,也没有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分别按迟到、脱岗、缺岗、旷工对待:
    (一)第八条、第九条所指人员未按规定签到的,按迟到对待;签到后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的,按脱岗对待;未签到且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的,按旷工对待。
    (二)第十一条所指人员签字不达规定次数的,按脱岗对待;未签字的,按缺岗对待。
    (三)第十三条所指人员未按规定签到的,按迟到对待;签到后没有巡查记录或巡查记录不达要求的,按脱岗对待;未签到且没有巡查记录或不按规定报送《巡查记录本》的,按旷工对待。
    (四)第十五条所指人员检查记录不达要求的,按脱岗对待;没有检查记录或不按规定报送《检查记录单》的,按旷工对待。
    (五)第十八条所指人员《工作台账》记录不达要求的,按脱岗对待;没有《工作台账》或不按规定报送《工作台账》的,按旷工对待。
    第二十六条 对迟到、擅自脱岗、擅自缺岗、旷工以及在岗但工作不到位,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无故不参加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请假和超期请假(除法定请假时间外,全年累计请假超过15日)的行为,继续执行《祁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制度》(祁环卫发[2014]4号)中的《关于违反工作制度纪律的处理规定》以及《考勤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巡查制度》第四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制度纪律问题较轻的,由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依规作出处理;问题较重的,由分管副局长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问题严重的,由局务会议或局党总支会议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问题多发或较重、严重的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要按照“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还要追究本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局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处理结果要及时交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管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6-2-26、修改时间:2016-2-26)





本站系3948共享网子站由3948共享网搜集维护  

晋ICP备06004323号    联系电话:0354__5225804  邮箱:qxhwj126@126.com